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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方文物保护的理念与方法-陆寿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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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文物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第六次学术年会的主题是东方文物保护的理念、原则和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体系。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留下的遗迹、遗物,是各个民族的传统理念、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技术的结晶。我们要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必须尊重传统,充分认识传统,在传统工艺技术的基础上,采用最新的科学技术方法,全面保护遗迹、遗物及其内含价值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基于自己的传统文化,西方国家在自身理念的指导下,早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体系和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中国处于世界的东方,有别于西方的文化背景。在自身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传统,包括传统的生活、丧葬等习俗,这也创造了我们自己独特的文化遗产。例如,我们的木结构古建筑、金石、陶瓷、书画、漆竹木器、丝织品和壁画、彩绘、泥塑等文化遗产都有自身区别于西方文化遗产的特点,具有浓郁的东方特色。在对文化遗产的认知上,中国与西方也有一定的区别。西方世界比较侧重对古代艺术品的研究和保护及对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的认知。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对文物做出了最为科学的定位,将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且在今大社会生活、社会发展中能起到积极作用的遗迹、遗物定义为文物。首先它们是遗存、遗迹、遗物,而且必须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同时在今大的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同的社会功能。试问,如果它们在今大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已经不起任何作用,谁还会保存、保护它们?所以,文物至少应该有被人鉴赏的功能,或能反映出某一方面的历史事实。

       一切被保存的“有形”遗迹、遗物是实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文物”,它们必然都具有“无形”的价值内涵。有形的实体是无形的价值内涵的载体,以内含的价值来支撑。例如,曾侯乙墓编钟首先是青铜铸造的一套“钟”、一套乐器,直接反映出它的艺术造型;其次反映出当时冶金铸造的科技水平,反映出体现音律、音质的工艺水平和社会文化内涵,甚至能作为今大研究科技发展和艺术创作的借鉴。以上这些,都是这件文物无形的价值内涵。作为古琴,首先要有琴,当然更重要的是通过其音律、音质所体现的价值内涵来支撑。同样,一切无形的文化遗产,即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都有相应的载体来传承。例如,昆曲必然有相应的剧本、曲目,由演员、道具承载,如果这些“载体”都不存在,何处去找昆曲?

       文物研究工作者的任务就是探索、发掘、整理,揭示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内涵,不断深化对文物价值的认知,结合社会的需求,更好、更有效和更科学地发现它的社会功能,发挥它的社会作用。在形式上,文物保护工作是保护文物的实体;但在实质上,其核心是保护文物的价值不要遭受自然和人为的损害,即长久保存。所以,文物保护、文物修复的最高准则是以文物价值的保护和价值的体现为核心,也就是在对文物价值认知的基础上,更科学、更有效地保护它的价值,体现它的价值。文物的价值是固有的,不可能增加,只可能受损。人们对它只能研究、探索、揭示和深化认识。谈到保护,首先是保护文物的实体,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文物的价值不遭受损害。文物保护的目的在于长久地保存它,使文物益寿延年。文物修复指的是残损文物的修正与复原,目的是保持文物实体的完整性,从而更有效地体现出它的价值。考古发掘的陶器碎片只有在载接复原后,才能运用考古学的地层法、类型法来研究它的文化类型,体现它的学术价值。

       中国古代建筑彩画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对它的保护、修复,包括对已缺失彩画的重描、重绘。对此,国际社会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西方不少文物保护修复专家对中国这一做法提出质疑。从表面看,这种争议是保护技术层面与保护方法的争论。究其实质,是东西方在文物保护理念上的碰撞。西方学者把中国彩画作为独立的艺术品看待,认为损坏缺失,就应该保持现状,没有必要补画、重绘。一旦重画,就违背了“艺术品不搞创作性复原”的原则。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回答这个问题,而是应该围绕文物价值保护和文物价值体现来讨论。中国古建筑彩画是古建筑的组成部分,绘在木构件上,有保护木构件和装饰古建筑的功能,同时体现了它所依附的古建筑的职能(如宫殿、寺庙、陵寝、庭院等)和等级(如皇家、王府、官衙等)。所以古建筑彩画的价值主要通过它所依附的古建筑的价值来体现。当然,彩画同样具有时代特点和一定的艺术价值,但它并不是独立的艺术品,而是工匠根据设计要求形成一定规范的匠作。当这些彩画损坏、缺失时,我们就需要补画、补描甚至重画。当然,补画、重画部分的彩画肯定已经不是文物了,但是古建筑赋予它的价值内涵仍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彩画一定要严格把握“不搞创作性复原”,必须尊重原作,补画、重画部分必须要有符合原作的充分科学依据,符合彩画的时代特点,符合古建筑的功能、等级等价值体现,绝对不允许制造毫无根据、不能真实反映古建筑价值、随意提高等级的涂鸦之作。

       我们的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应该在以保护、体现文物价值为核心的理念指导下,建立起一系列保护原则和技术方法。我们的任何保护、修复手段都要尽量避免对文物及其价值造成伤害和损失。例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对腐蚀生锈的铁质文物的保护处理方法中有一种高温还原法,通过还原处理腐蚀铁器,不仅能基本清除由地下埋藏带来的铁质文物进一步腐蚀的因素,对长期保存十分有利,而且锈蚀产物能部分还原成铁,外观效果很好。单从艺术品的价值来衡量,这是一种非常好的保护处理方法,但是经过高温处理,铁质文物内部的金相结构发生了变化,也就损失了它最重要的反映社会发展的冶金史研究价值。

       根据东方文物保护的理念,我国为文物保护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基本方针,指的是在一般情况下,为文物创造良好的保存环境,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尽量不要对文物本体进行干预。因为我们对本体的任何干预措施都有可能对文物及其价值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只有在迫不得已即处于濒危的情况下,在文物实体无法正常保存的情况下,才采取修复和保护处理的干预手段。一旦需要干预,就应该采用最为可靠、最为有效的方法,并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尽量减少对文物价值造成伤害,保证文物“原真地”保存。我们的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绝不能追求一劳永逸,一次处理解决一切问题。我们应该相信,随着对文物本身认识的深化,随着整个社会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提高,后人会比我们做得更好。

       就保护材料而言,保护、修复的一切添加材料都不是用来替代文物的原材料,应更有效地保护原工艺、原材料所固有的一切历史信息、工艺技术信息。因此,保护材料既不求特别强固,也不求特别耐损。最重要的是,添加的材料不能对文物的本体及文物的原材料造成伤害,不能使文物的价值遭受损害和歪曲。这不是简单要求耐老化,而是要求即使材料老化以后,也不会对文物产生无法挽回的后遗症。至于“可识别性”原则,不能简单化地要求被修复部分都要“可识别”,对不同的对象应该有不同的要求。像前面已经提到的考古发掘的陶器碎片,只要载合起来,空缺部分用石膏补上就可以。这样就能体现出它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对于一些艺术品,为了体现艺术完整性和艺术美感,应该根据其价值体现的需要,进行修整、复原,补缺部分尽量保持和原真部分和谐一致。所谓“可识别”原则,无非是为了防止以假乱真,影响正常的学术研究。我征求过文物修复大师的意见,他们认为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不可识别的”,做得再“完美”,对有一定知识的专家来说都是可以鉴别的。即使感觉器官鉴别产生困惑,还有很多仪器设备和工具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过度强调视觉上的“可识别”原则,很难把握尺度,甚至无所适从,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不利于文物价值的完整体现,不利于体现艺术品的艺术完整性和艺术美感,更不利于体现文物价值完整性的内涵。例如,一座陵园久经创伤,已经遭受损害,甚至部分缺失,严重影响了整个陵园、陵寝制度的体现。这时,适当做一些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复原,虽然做的“复制品”不属文物保护的“范畴”,但也不失为一个全面展示遗址、陵寝制度的好方法。

       归结起来,中国文物研究工作者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者要深入学习、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传统理念和传统工艺特色,真正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方法,方有可能同西方发达国家平等对话,共同交流,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科技事业的发展。这就是我所认识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观。


陆寿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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