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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章程


20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英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of Cultural Heritage,缩写为CACTCH)。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文物保护的科技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加强文物保护,发展文物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文物科技工作者,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文物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文物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文物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文物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文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文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文物科技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文物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文物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文物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围绕文物科技研究和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开展以下业务范围内工作: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以促进文物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开展国际文物科技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同国外文物机构和学者的友好联系。

(三)总结传统文物保护、修复经验,引进吸收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建立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技术理念、原则与方法。

(四)宣传文物保护的意义,普及文物科技知识,推广文物科技成果。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文物科技书刊。

(六)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文物科技业务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对文物科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文物管理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发挥咨询作用。

(九)根据文物科技工作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提高会员业务水平,发现并推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保障会员进行科技活动的正常权利,开展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本团体不吸收境外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及相当水平的文物科技工作者;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文物科技工作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它学科科技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四)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期间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人数为七人。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2018年3月9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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